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
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鼓励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在资金投入、政策引导和绩效考核上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指导思想
本政策以太仓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为指导,以《太仓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为纲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我市将重点支持大数据、金融服务、电子竞技、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平台经济和总部经济,强化服务业集聚区、企业主体和项目建设。
第二章 政策支持
1.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对大数据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鼓励大数据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对首次获评省、苏州市级认定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积极推动互联网平台建设。对新获评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企业实施的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扶持。对新获评的苏州市平台企业和特色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太仓市优秀平台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优先发展电子竞技产业。对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竞技企业,前两年按形成太仓市地方实际贡献的100%、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注册在太仓满一年的世界级电竞赛事奖项的战队或个人,按照冠、亚、季军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注册在太仓满一年的国家级电竞赛事奖项的战队或个人,按照冠、亚、季军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注册在我市满1年、基金规模的30%投资于太仓本地企业且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生物医药基金,按首期实收资本的1%奖励基金管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注册在外地、投资在我市的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且投资满2年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按其对我市地方贡献的50%奖励基金管理公司,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大力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对新设立的注册地和纳税均在我市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按对地方经济贡献,自设立次年起三年内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减半奖励。促进私募基金产业健康发展,培育区域私募市场,积极打造具有太仓特色的私募基金创业基地,对创业基地建设运营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已开业且正常经营的小贷公司,根据贷款余额、监管部门评级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指标,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的奖励。扩大各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对合作银行纳入资金池的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促进金融业服务水平提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考评办法,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的重要依据。对新引进并备案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累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在本市投资5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累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且在本市投资40%(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6.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与对外交流,其中100万元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文化产业招商、人才培训和参加国内外文化产业交流、博览和展销会及发展规划、专家评审、项目跟踪评价,其余400万元用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对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5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5万元奖励。被列为苏州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按申报奖励前一年度年销售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 加大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步伐。扶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含改扩建)的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景区及乡村旅游区的游客中心、标识指引牌、停车场、厕所、游步道、旅游专线、智慧旅游系统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建设。对新建成开业的旅游综合体、主题精品酒店、乡村旅游、主题乐园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利用农村旧宅改造建设的乡村精品民宿,在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开业后按客房数给予每间4000元的补助。加强旅游品牌建设。对于成功创建各类景区、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品牌的单位,按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太仓旅游形象品牌推广举办的节庆活动、宣传推介等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并鼓励我市旅行社申报星级评定,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本市旅行社地接,按不过夜客人10元/人天,过夜客人15元/人天的标准进行奖励。对符合旅游业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和镇、村旅游规划的编制费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紧缺人才培训等其他旅游重点工作领域项目给予适当扶持奖励。
8.支持商务楼宇产业化发展。对单独立项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纳入楼宇政策扶持范围。楼宇内除房地产外的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分别对商务楼宇运营方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注册入驻上述楼宇面积500以上的且投入运营的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物流贸易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地方实际贡献4万元/(100年)以上的,每年按形成地方实际贡献的40%予以奖励;对地方实际贡献6万元/(100年)以上的,每年按形成地方实际贡献的6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9.着力推进创新示范、集聚发展。对入选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的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实施的行业示范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苏州市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按苏州市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及省服务业质量奖、名牌、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服务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苏州市服务业“百千万”工程、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中国服务业500强、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助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第三章 附则
1.由各责任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申报指南,项目所在区镇负责初审。责任部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审核和部门会审、现场查验、社会公示等相关事宜。
2.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3. 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照就高原则,择优申报。省、苏州市、本市奖励同一项目的,不同时享受。
4.涉及我市本地实际贡献奖励的,市、各区镇按财政结算体制分级负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5.本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6.上市、物流、商务、总部等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7.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兑现期超过三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