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中共太仓市委、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太委发〔2017〕24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类型不限。除房地产外,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太仓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有3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属以下类型且同时符合第四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境内外上市公司(IPO);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太仓市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六条 未符合第五条的企业,在符合第四条的基础上,可按照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制造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形成的一般预算收入,下同)2000万元。
(二)金融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
(三)商贸物流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税收800万元以上。
(四)其他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
(五)现代农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税收100万以上。
第七条 对本市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
第八条 企业自注册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达第六条标准者,可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认定;注册次年起三年后,可申请现有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审核、审定、公示、授证等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企业通过所在镇(区)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签署的《太仓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和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业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资质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第1、6项需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镇(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由镇(区)财政、国税、地税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出具审核意见,镇(区)政府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总部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财务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办在中国太仓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授证。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给予落户补助。按照企业实收资本(以认定总部时提供的数据为准)的2%予以补助,市、镇区各承担50%,分5年兑现,每年20%。单户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二)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新增量为计算依据,给予30%的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年度税收有异动的取其三年平均数为计算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境内外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股权交易在我市产生的地方贡献,按贡献额的30%予以单独奖励。奖励与第十一条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总部企业经济发展,负责政策制定、认定奖励、评估监管。领导小组下设总部办,由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市发改委负责总部认定和政策兑现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市国(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情况;市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市市场监督局负责核定企业实到资本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市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市、各镇(区)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分级负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三年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13〕69号)规定预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预认定起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原已享受注册资本和增资奖励的企业按原政策完成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由市总部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兑现期超过三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已出台的《太仓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太政办〔2011〕17号)同时废止。